新京報訊(記者叢之翔)8月27日,尋親家長雷武澤告訴新京報記者,此前他們夫婦起訴人販子王浩文、胡某雄(王浩文的妻子)的人格權(quán)糾紛案于近日一審宣判,因不滿判決結(jié)果,他已決定上訴。


2001年10月,雷武澤3歲的兒子被拐失蹤,后被王浩文販賣。在雷武澤夫婦尋子近22年后,于2023年終于找回兒子。


2024年6月,四川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與前罪拐賣兒童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五年、處罰金五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王某瓊(王浩文的前女友)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胡某雄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千元;追繳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萬九千元,上繳國庫。2025年1月21日,四川省高院二審維持一審作出的死刑判決。


2024年底,雷武澤向其戶籍所在的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他們夫婦請求法院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分別向夫婦二人賠償尋親交通費1元、誤工費1元和精神損害費1元,共計6元;判令兩人向他們夫婦公開賠禮道歉等。


判決書顯示,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孩子被拐后,雷武澤夫婦奔波多地尋子,必然產(chǎn)生交通費及誤工費等經(jīng)濟損失。兩人主張王浩文賠償交通費1元、誤工費1元,是其對自身權(quán)利的處分,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王浩文賠償雷武澤及其妻子交通費、誤工費共計4元。


因案涉侵權(quán)行為已經(jīng)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拐賣兒童犯罪,并被判處刑罰,根據(jù)相關(guān)司法解釋,雷武澤、童某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王浩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雷武澤表示,對判決中未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未認定胡某雄承擔共同侵權(quán)責任 ,以及未支持王浩文、胡某雄公開賠禮道歉的結(jié)果,他并不滿意,已決定上訴。


“希望能早點結(jié)束。從此以后,關(guān)于‘雷公’尋親的故事就結(jié)束了,我將開啟人生的新篇章?!崩孜錆烧f。


編輯 甘浩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