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全國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新學期開學之際,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涵蓋了從食材供應商、供餐飯店到監(jiān)管主體,從過期食品、偽劣食材到濫用食品添加劑等不同類型的食品安全案件。

 

在施某貪污案中,2017年8月,施某受委托作為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人員,負責學生營養(yǎng)餐食材的采購、制作、發(fā)放及營養(yǎng)餐費用報賬等工作。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施某以雞腿價格上漲為由,未按規(guī)定向縣教育局請示匯報,僅與某小學校領導商量后即變更營養(yǎng)餐食材,授意某肉類經銷部負責人袁某(另案處理)以雞翅根代替雞腿向某小學供應。袁某按照施某的要求,以供應雞腿的名義虛開發(fā)票報賬獲取專項資金54.7萬余元,扣除實際供應貨款19.2萬余元和施某自行采購花費的5.1萬余元,剩余30.3萬余元被施某非法占為己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在受委托管理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專項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施某到案后認罪認罰,并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是國家為實施營養(yǎng)改善計劃而安排用于學生營養(yǎng)膳食補助的專項經費。學生膳食補助專項資金能否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直接關系到學生營養(yǎng)餐的質量,要確保專項資金真正用到學生身上。最高法指出,本案中被告人施某作為受委托管理該專項資金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改變食材,將營養(yǎng)餐中的雞腿更換為價格更為便宜的雞翅根,進而將部分專項資金非法占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廣大學生的切身利益。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對被告人施某定罪處罰,并追繳全部贓款,為學生營養(yǎng)膳食補助專項資金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編輯 張磊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