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7月8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典型案例。網絡帶貨主播在某文化傳播公司進行直播帶貨,其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主播要求確認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被仲裁委駁回,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主播勞動關系的認定應遵循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規(guī)則,最終對主播主張的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意見予以采納。
吳某于2022年10月12日入職某文化傳播公司擔任帶貨主播,有固定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下午四點半到九點,周六日雙休,工資標準為每月基礎工資4000元+銷售提成。吳某提供勞動至2022年12月19日,其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吳某以公司為被申請人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公司不認可與吳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辯稱吳某系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個人之間建立勞務關系,為張某個人提供勞務。仲裁委裁決駁回吳某的仲裁請求。吳某不服裁決結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查明的事實,首先,吳某、公司雙方均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建立的主體資格;其次,吳某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管理,按照張某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段進行直播,無法直播時需要向張某請假,雙方具有勞動法律意義上的人格從屬性;再次,公司的業(yè)務范圍為直播帶貨,吳某為公司進行直播帶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向吳某支付報酬,雙方具有經濟上的依賴性和從屬性;最后,公司辯稱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個人與吳某之間建立勞務關系的意見,與張某在微信聊天中的陳述等內容自相矛盾。
綜上,通州法院對吳某主張的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意見,予以采納。
宣判后,某文化傳播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劉倩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