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吳采倩)5月22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處于哺乳期的邱女士拒絕公司調崗遭辭退,她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院支持了邱女士的訴求,判決公司支付邱女士經濟賠償金。
據了解,邱女士于2011年9月入職某物業(yè)管理公司,做面點師。自入職起,就一直在離家較近的工作項目所在地工作。2020年10月,邱女士開始休產假。其間,她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因合同到期且未續(xù)簽而停止。等到2021年3月初,邱女士返崗時,被告知原工作崗位已不存在,自己需要到離家30公里的其他項目中的相同崗位工作。
由于新崗位距離較遠,單程通勤時間在2小時左右,對于尚在哺乳期、需要照顧孩子的邱女士來說非常不便,她拒絕了公司的調崗安排,并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給予一定補償的要求,但雙方始終未協(xié)商一致。
2021年3月,公司在未與邱女士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多次向邱女士發(fā)送到崗通知,要求邱女士于2021年3月22日到新崗位報到。邱女士向公司發(fā)送短信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崗,未到新崗位報到。2021年3月26日,該公司告知邱女士,由于她已連續(xù)曠工4天,違反了公司的員工手冊及考勤管理制度規(guī)定,決定與邱女士解除勞動合同。
邱女士向東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庭審中,公司認為,因客觀原因導致邱女士崗位所在項目被第三方接管,只能將邱女士調整到其他項目相同崗位工作,并提供了適當的交通補助,盡到了相應責任。公司多次通知邱女士后,邱女士既不到崗工作,也不履行請假等手續(xù),長期處于曠工狀態(tài),違反了公司的管理規(guī)定。公司依據相關管理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給原告邱女士調整工作地點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但原告邱女士的客觀現實困難,被告也理應給予充分考慮。被告在未與原告邱女士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連續(xù)多次下達通知直接要求邱女士到指定地點上崗,不顧及邱女士的客觀現實困難,確有不妥。且在原告曾提出協(xié)商離職給予適當補償的情況下,仍堅持單方調崗,并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違情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當認定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東城法院判決,被告某物業(yè)管理公司向原告邱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8244余元。該案判決后,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對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即通常所說的“三期”女職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用人單位對“三期”女職工強行調崗或借調崗之名迫使女職工自行離職等行為,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編輯 彭沖 校對 賈寧